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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湘卫医发[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三)经治医生与责任护士应在临床路径变异记录单上如实记录有关变异情形和分析意见、处理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异记录单报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四)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应及时讨论引起变异的原因,并分析同一变异的发生率、变异处理是否得当,并分析该变异是否会影响该病种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以决定是否要修改临床路径。并将每月的变异统计、分析结果报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正变异情形的病例原则上不作出径处理;

  

  (六)如变异情形是由于医院的各个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发生障碍,或与医务人员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医务人员和病人交流的技巧相关,医院须在10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落实整改的责任人与时限。

  

第五部分 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医院进行检查、督导、分析、评估,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小组须每月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医院技术指导评价小组。技术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病种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分析报告与工作建议,每季度要将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病种、病例数、出径率、变异率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第十六条  各医院应建立奖惩制度。根据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科室、实施小组、个案管理员的工作开展情况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纳入到对医院工作业绩考核中,并作为医院评先评优的基本指标,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推动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医院要给予通报指评,医院主要负责人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纳入到对医疗质量的评价指标中,在医疗质量检查中,要将其作为必查项目,抽查开展临床路径病种的病例,对应进入临床路径管理而没有进入,或出径、变异退出不严格、不规范的病例,病历质量评价应视为有重大质量缺陷。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将临床路径管理纳入到医院评审评价的内容,并作为医院申报重点专科、推荐优质医院的基本标准,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得好的医院与科室将予以优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临床路径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部分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按照省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与部署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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