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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4.各省(区、市)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一:

  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

  

序号

所在地

机构数量

序号

所在地

机构数量

1

北京

25

16

河南

25

2

天津

11

17

湖北

24

3

河北

25

18

湖南

25

4

山西

23

19

广东

49

5

内蒙古

14

20

广西

17

6

辽宁

25

21

海南

5

7

吉林

14

22

重庆

26

8

黑龙江

18

23

四川

27

9

上海

14

24

贵州

13

10

江苏

65

25

云南

23

11

浙江

31

26

陕西

18

12

安徽

20

27

甘肃

8

13

福建

23

28

宁夏

7

14

江西

21

29

青海

5

15

山东

45

30

新疆

11

/

/

/

31

兵团

1



  

  附件二: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五);

  三、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专职工作证明(开具时间不应早于申请时间六个月):

  (一)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二)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三)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在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聘用情况可由本单位统一开具,以表格形式列出在职人员姓名、是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聘用期限等信息;

  (五)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七、 单位和个人相关业绩证明:

  (一)单位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与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至少1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通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九、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附件三:

  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条件与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

  

序号

资 质 延 续 条 件

材 料 审 查 要 点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1.审查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确认法人资格和注册资金是否符合条件。审查中应注意核对法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2.审查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并可结合现场检查,确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审查固定资产证明清单,并可结合现场检查,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2

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审查相关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

3

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1.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是指在申请机构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应结合其专职工作证明材料、我部网站数据中心(http://datacenter.mep.gov.cn/)公布的人员名单和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兼职及非供职等“挂靠”人员不得计入。

2.持有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人数不重复计入。

3.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机构,除需配备2名核工业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外,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含核工业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需有2名核安全工程师。审查中应注意对照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核对核安全工程师是否注册在申请机构。

4

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审查附件五的表三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所学专业,确认专业配备是否齐全。申请机构至少应配备环境类(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人员,其他类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可根据其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酌情审查。

5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注意核对申请机构现有评价范围与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此次延续不受理扩大评价范围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2.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时,首先审查各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再审查各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业绩材料,确认是否至少有一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应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实际情况,确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3.对于2010年1月1日后新增的评价范围,不需审查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数量。

4.对于仅延续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的机构,不需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数量。

6

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结合附件五的表二、本附件资质延续条件2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审查。

7

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结合本附件资质延续条件1进行审查。

8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材料,确认申请机构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主持编制的已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业绩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9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及本次申请材料等审查是否存在工作质量差、超范围承接项目、出借证书等情况。



  

  附件四: 省(区、市)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初审部门 (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1]

机构

名称[2]

法人机构名称[3]

是否申请更名

资质证书

编号

经济

类型[4]

事业法人经费来源[5]

举办单位或主要出资方[6]

是否申请延续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总数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数量[7]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中核安全工程师数量

是否符合延续条件[8]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情况说明

现有评价范围

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

符合延续条件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情况说明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抽查等情况[9]

初审意见[10]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本表填写说明(本表请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1]序号:请将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全部列出,并按资质证书编号由小至大排序。

  [2]机构名称:按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填写。

  [3]法人机构名称:法人证书中的机构名称与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不符的,请在此栏填写法人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名称一致的,可不填写。

  [4]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5]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事业法人单位根据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费来源区别填写“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

  [6]举办单位或主要出资方:事业法人按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填写;企业法人按企业章程中的主要出资方(按出资比例从大到小排序的前两位)填写。

  [7]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数量: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不重复计算人数。

  [8]是否符合延续条件:填写“是”或者“否”,对不能完全符合现有评价范围资质对应条件但符合最低资质条件的请填写“是”。

  [9] 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抽查等情况:根据对申请机构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本次申请材料等抽查情况,选择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如工作质量差、超范围承接项目、编造业绩、出借证书、未由环评工程师主持项目等),需具体说明情况(可另附页)。

  [10]初审意见:同意按照现有评价范围延续的,请填写“同意”;其他情况的,请区别填写并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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