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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厅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18部门《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18部门《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厅发〔2011〕47号 2011年7月4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厅、民政厅、司法厅、人社厅、商务厅、文化、工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戒毒管理局等18部门《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办等18部门《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禁毒办发〔201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积极履行禁毒宣传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全民抵御毒品的能力和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不断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现就全区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禁毒法》,按照《指导意见》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紧密结合我区禁毒工作实际,以合成毒品危害宣传和青少年预防教育为重点,广泛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能力,推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履行禁毒宣传教育法定职责,着力构建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禁毒的工作格局,为进一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基本原则

  坚持面向全民与突出重点人群相结合,将青少年、流动人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人员、有涉毒行为人员作为禁毒宣传教育重点人群,进一步增强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坚持禁毒宣传教育形式与效果相统一,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结合起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进一步提高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坚持禁毒宣传教育专业化和社会化资源相整合,注重发挥媒体优势,发展禁毒群众组织,凝聚民心,积聚力量,进一步提升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目标

  (三) 主要任务

  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深入开展禁毒法治教育,宣传《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其他禁毒法律法规,介绍我国禁毒立场、方针和政策,使公民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自觉做到不种毒、不制毒、不贩毒、不吸毒,关爱吸毒成瘾人员;深入开展毒品预防知识教育,以防范合成毒品危害为重点,广泛宣传毒品种类、特征和滥用危害,介绍个人和家庭防范毒品侵害的方法,使公民提高认知和抵御毒品的能力,养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禁毒形势教育,介绍禁毒斗争历史和现状,宣传禁毒工作措施和成效,使公民进一步关心和支持禁毒工作,树立禁毒斗争必胜的信心;深入开展禁毒理念教育,倡导禁绝毒品、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宣传禁毒志愿者的感人事迹,使公民增强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自觉成为禁毒理念的传播者和实践者。

  (四) 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的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全民禁毒意识显著增强,新吸毒人员增加速度明显减缓,合成毒品滥用势头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禁毒宣传教育基本覆盖全体公民,全部覆盖学校和看守所、拘留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禁毒宣传教育手段多样、内容丰富、保障有力,满足不同群众毒品认知需求,重点人群接受禁毒教育更加系统深入;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专兼职工作队伍基本覆盖苏木乡镇(街道),禁毒志愿者队伍规模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评估和竞争激励机制更加科学完善,宣传教育投入逐步增加;全民禁毒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禁毒氛围更加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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