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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厅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18部门《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 进一步深化“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单位,帮助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认识和预防毒品危害

  工会组织要继续深化“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利用健全的工会组织网络,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面向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创建“无毒单位”活动。要将禁毒教育纳入全区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作为职工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要利用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职工书屋、职工之家、农民工业余学校及宣传橱窗、班组板报等工会文化设施网络,广泛开展为职工送图书、送电影、送法律、送文艺等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千万农民工帮扶行动”为载体,结合就业培训、岗位援助、创业指导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在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下岗失业群体抵制毒品的能力和自觉守法意识;要积极帮助吸毒职工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及化工市场要通过学习培训,增强职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主管人员的禁毒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易制毒化学品行业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能力。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广大会员特别是文化娱乐服务业、出租车业、物流和快递业等重点行业会员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深化创建“无毒基层协会”活动。

  (九) 深入开展禁毒“流动课堂”活动,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场所,提高流动人口和戒毒人员抵御毒品能力

  各级宣传、禁毒、公安、卫生、民政、司法、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结合各自工作,深入开展面向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要重点在公共场所推进禁毒“流动课堂”活动,广泛发动禁毒志愿者,采取流动宣传车、宣传小分队等形式,深入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以及繁华街区、交通枢纽、大型建筑工地等复杂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咨询和宣讲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面向无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禁毒知识宣传;要联合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向外出务工人员发放禁毒宣传品,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和职工培训内容。毒品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和边境口岸要设立户外禁毒公益广告牌;候车、候机室要设置禁毒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公共交通工具上要张贴禁毒标志,利用移动电视开展禁毒宣传;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滚动播放禁毒宣传教育内容。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歌舞娱乐、宾馆酒店、洗浴桑拿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禁毒管理,要求场所主动公开张贴和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涉毒举报奖励办法,安装禁毒公益宣传软件,聘请媒体和公众监督员,每年组织经营业主、从业人员开展防范合成毒品禁毒承诺和教育培训活动,推动娱乐场所、旅店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部门要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救助管理机构等毒品受害者、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集中的特殊场所开展《禁毒法》、吸毒防治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鼓励戒毒成功人员结合个人经历开展同伴教育,对已染毒人员给予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认清摆脱毒品的途径,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念。

  (十) 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

  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委会要立足农村牧区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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