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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四平市市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银行代收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发改、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实行计划管理。征收单位于每年年初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由财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政府非税收入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管理、政府统筹”的模式规范管理,分别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征收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经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由征收单位将所收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  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并在代收银行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用于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征收单位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代收银行为吉林银行四平分行。

  第十条  征收单位及受委托的征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占用、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一条  符合退还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征收单位签署意见报经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从国库或财政专户退还征收单位,征收单位按财政确定数额、时限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按批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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