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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补充保险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不纳入市级统筹范围,仍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县(市)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洛阳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1〕6号)文件精神,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按规定自行管理。 十二、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社会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全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 十三、组织实施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省市两级政府向人民群众承诺要办好的实事之一,是一件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惠民工程。市政府将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衔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务和市级调剂金的专管制度;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价廉、规范的医疗服务;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共同努力,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十四、其它规定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高于市区的,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逐步与市级统筹接轨。 (二)相关配套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