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5.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投诉电话(0852-3119591),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工作考核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考核工作应采取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履职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4.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6.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9.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11.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程序: 1.年初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制订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报目标考核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2.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按照考核实施细则,采取信息公开资料报送情况检查、现场检查、网上监测等方式进行考核; 3.年底被考核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4.根据考核实施细则,对被考核单位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目标绩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 社会评议活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社会评议包括下列内容: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周到;工作年报是否及时、准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咨询、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社会评议工作由评议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部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置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部门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三)各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工作经费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