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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三)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 (四)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六)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一)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3.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三)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五)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六)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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