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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 《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农办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继续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农改 〔2009〕 21号) 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10〕 20号) 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主要内容

  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 而形成的债务。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化债范围。 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债务台账为基础审核确定,其中垫交农业税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 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对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 34号) 精神,仍然实行挂账处理,继续执行暂不清收的政策。 国有农林场、农场改制区、城市高新区等特殊地区,按照管辖权限一并纳入此次化债范围。

  二、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全省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总体目标是: 从2011年至2012年底,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化债任务; 同时,进一步健全现有控债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产生,并适时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化债工作坚持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由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化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分级实施,以县为主。 省级财政、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精神制定统一政策,统筹协调组织; 市州有关部门把握政策要点,抓好督促检查; 县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落实。 二是分级筹措,适当奖补。省、市、县各级政府都承担相应的筹资责任,省级财政部门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奖补;湘西自治州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市、县和国有农林场,其他13个市级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城市区及市属国有农林场化债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其他县、市的支持可根据财力自行决定;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预算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化债资金,确保不留缺口。 三是分类处理,有序化解。 在认真清理审核、审计锁定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垫交农业两税性质,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周密计划,有序偿还。

  三、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工作安排

  (一) 制定工作方案(2011年8月)。 化债工作全面启动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工作班子,按照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做到重点突出,责任到位。

  (二) 自查清理债务(2011年9月-2012年2月)。 方案制定后,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调配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迅速进行债务自查清理工作。 乡、村两级首先要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清理,并逐笔登记造册上报县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垫交的税费债务虚列为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 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乡村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逐笔的审核认定,审核面必须达到100%; 县市区财政和农办(经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将经县级初审后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债权债务人姓名、原单位或所在村、债务余额、债务发生时间等; 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债务,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进行审计认定,县市区政府要对债务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将县级债务认定情况及时上报市州和省级财政部门,其中村级债务认定情况要同时上报省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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