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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14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单位(企业):

  

  《遵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2011)第9次常务会议暨第9次市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遵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信息。

  

  1.政府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内设机构的名称、工作职责、负责人、办公电话等;

  

  4.直属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工作职责、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网址、电子邮箱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二)规范性文件。

  

  1.正式文本: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制发机关、标题、文件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主题词(关键字)等;

  

  2.政策解读:行政机关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行政机关

  

  (三)行政执法事项。

  

  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询投诉渠道和办理结果等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办事服务事项。

  

  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1.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等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2.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六)统计信息。

  

  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统计部门

  

  (七)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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