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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环保局制定的《郑州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郑州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1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协调联动,集中连片、分步实施,着力改变农村地区的脏、乱、差现象,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整治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具体指标为:

  (一)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80%(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污水分散处理模式)。

  (三)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

  (五)户外道路硬化率≥90%。

  (六)林木覆盖率≥35%。

  (七)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

  (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50%。

  (九)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50%。

  (十)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十二)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十三)群众满意度≥90%。

  三、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技术规范

  (一)整治范围。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对连片村庄统一综合整治。优先治理生态水系、主要河流沿岸、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汇水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迁村并建中心村,风景名胜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两侧等重点流域、区域,逐步在其他区域推进。

  (二)整治重点。按照国家、省对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我市的整治重点为: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循环农业。重点加快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治理,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4.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进行治理,特别是对工业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导致的周边农村地区水源、居住区、农田污染进行治理。

  (三)技术规范。按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办〔201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管理

  (一)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审批。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和《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办〔2011〕56号)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县两级财政、环保部门初审,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环保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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