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项目实施。项目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同意后,各县(市、区)环保局及时组织乡镇政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初审,由市财政局、环保局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逐级上报至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的,须经市、县两级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制和施工监理制。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项目招标工作。项目招标要委托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信誉业绩良好、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严格依法进行。市环保局具体负责项目招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对项目分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公示等严格把关。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应具有相应资质,严禁转让或违法分包。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文件应经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预算经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查。项目未经审查合格,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在项目实施15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将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经环保部门审定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在项目实施3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备案。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县(市、区)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市环保局在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实施进度。2011年度项目应于年底前主体工程完工。2012、2013年度工作进度按省、市当年工作部署要求进行。 (四)实行项目公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五)项目运行维护。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切实发挥效益,避免出现“建而不用、建而不管”现象,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采取财政补助、市场化运营等方式,明确责任主体,保障运行经费,确保项目长期稳定正常运行。 五、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我市已被确定为2011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城市之一,主要资金来源一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二是足额落实市、县两级配套资金,三是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政策规定落实奖补资金。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鼓励县级财政增加配套资金。另外,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加大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市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生态水系、主要河流和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实施区开展集中连片综合整治。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 (三)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指标20个工作日内,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市、区)配套资金证明,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具体要求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