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