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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银监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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