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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把火灾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作为宣传重点内容,深入宣传开展消防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作为消防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消防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进行跟踪报道;对积极整改的要及时宣传报道。同时,要面向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积极指导、督促用工单位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大队、派出所要积极开展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宣传,切实提高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及逃生自救能力。

  (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将城中村的消防安全管理作为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建立街道、社区、村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专门负责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城中村要探索建立单位、社区的人防、物防、技防、联防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到位。

  (六)强化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考核讲评,督促整治工作落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郑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 件

  
郑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为加强和规范城中村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城中村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降低城中村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1.城中村有市政管网的,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安装室外消火栓;没有市政管网的,必须保证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设置两处以上的室外水源。

  2.城中村内主干道必须保持消防车道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建(构)筑物必须依法拆除。

  3.对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违法经营性场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

  4.居住建筑内开设旅馆等经营性场所的,其建筑公共部分、电动车充电房间等部位必须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简易喷淋,并在楼梯间设置相应的防排烟设施。

  5.建筑物内必须按照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备水桶、灭火器等基本的灭火器材。有条件的城中村,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置小型消防车、消防巡逻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

  6.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消防教育和培训,掌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等技能。

  7.建筑物内的电气线路必须依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穿管(槽)进行防火保护,不得私拉乱扯。

  8.城中村应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张贴、悬挂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标识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消防组织建设

  1.消防工作实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村(居)民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是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工作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

  2.各村成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组成的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治安保卫委员会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具体开展自查、互查、督查,负责消防巡查、宣传和扑救等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居)民自防、联防和互助组织,每个村都要建成由巡防队员组成的人数不少于10人的志愿或者义务消防队,有条件的乡镇办、城中村要依托消防巡逻车建立多种形式应急救援队伍。

  三、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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