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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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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任务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区、县(市)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根据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举办幼儿园。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鼓励名园办分园等办园模式,扩大幼儿教育资源。

  

  (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规划,重点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短缺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市定264所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重点在城区和乡镇,着力构建学前教育骨干体系。充分利用富余校舍和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鼓励名园办分园等办园模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2.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各区县(市)政府要统筹掌握,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民办幼儿园的优惠和扶持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民间资金兴办幼儿园。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办成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园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

  3.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城市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使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县(市)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4.落实项目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幼儿园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坚持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重点建设农村学前教育项目。新建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通过基本建设渠道筹集落实资金;改扩建项目以地方投入为主,市级财政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5.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在未来3年有明显提高。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学。应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家庭承受能力、办园类别,合理确定幼儿园生均成本中家庭分担比例。社会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和享受政府资助政策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执行。

  

  6.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

  

  (三)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健全城乡教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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