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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综[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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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建设一批办园思想端正、行为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示范性幼儿园,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支持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合作办园、托管薄弱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要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成当地农村学前教育的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

  

  3.发展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依托公办幼儿园,加快建设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发挥早教中心示范引领作用,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更多优质早期教育服务。

  

  (四)优化队伍,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整体素质

  

  1.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落实省编制部门关于幼儿园编制配备的政策,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根据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和编制标准,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2.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建立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按照公开招聘办法进入事业编制办法,解决新增幼儿园教职工短缺问题。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对不适合从事专任教师工作的,可安排从事保育和后勤工作。

  

  3.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培训。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在教师培训经费中安排适当比例,专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以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实施幼儿园园本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育教育能力。

  

  4.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编委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物价监管局、监察局、审计局、妇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成立三年行动计划的领导小组,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完善督导评估和激励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列为督导重点,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等方面作为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内容,同时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彰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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