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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建通[2011]393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意见

  (黔建建通〔2011〕393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强力推进,在既要“转”又要“赶”的过程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空前,如果在“快”的同时不能处理好“好”的问题,“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势必成为空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资金短、工期紧、任务重,而我省承接建设任务的企业资质等级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监督队伍力量薄弱的情况客观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经济任务,又是政治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人民的承诺,是改善民生的一个标志性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当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是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为深刻吸取省内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以及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座谈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工程实施前期工作深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见证取样制落实情况,以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落实情况。一是设计单位在保证设计合理,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前提下,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要优化、细化设计。特别是针对屋面和外墙防水、保温,以及节能等影响舒适度的各项建筑结构构造措施,要选用安全隐患小、性能可靠的、技术成熟的材料和工艺,设计图纸要能够直接指导施工并能避免质量通病的产生。此外,安居工程屋面不得使用空心板,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屋面;二是在招标投标阶段,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肢解发包,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以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队伍。三是合理确定工程工期、造价过程,工期和造价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质量安全,不能为了降低造价和缩短工期而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充分考虑工程中如拆迁、改造、迁移、拆除等影响施工工期的各项因素,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并不得随意调整;在编制工程概算和工程量清单时,充分考虑风险评估、安全施工措施等因素,控制合理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杜绝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等内容。四是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各地应切实落实“简、优、限”各项要求,不增设条件,尽量缩短有关事项办理时限,依法保证工程尽快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严禁开工。坚决避免以简化办事环节为名,擅自简化或修改法定基本建设程序,造成建筑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二、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充实监管力量,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力度。一是要加大日常监督巡查、抽查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环节及竣工验收的监督。定期专项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性能的分项工程,必须全部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合格。二是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质量和安全行为监管,特别是加强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检查,确保人员到位履职。三是加大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查处力度,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应发现一起,整改一起,隐患没有消除前,不得复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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