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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自然保护区事业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是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多年来,我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自然保护区在改善生态环境、调节气候、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受到威胁,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为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或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对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三、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联合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予以清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总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与线路。

  

  四、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自然保护区专题环境影响报告,就项目可能造成对自然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专题影响报告,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上报环境保护部同意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能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涉及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专题影响报告,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能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书(表)。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对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考核办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联合监察、国土资源、农牧、林业、农垦等部门,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对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属于国家级的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属于自治区级的,经宁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保护区资格。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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