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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局、农垦局: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自治区内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换。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更改,是指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名称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应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

  

  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第六条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进行调整的,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

  

  确需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名称更改的,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申报书;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考察报告,所调整部分占原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考察报告;

  

  (三)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地形图、植被图、水文地质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五)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材料。多媒体材料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六)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

  

  (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综合论证报告;

  

  (三)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规划图件。

  

  第九条  因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而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作为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项目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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