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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格执行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五)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各企业要大力调整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依靠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工作。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制定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能源消费量较大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能源管理水平。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推动企业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甚至国际先进水平。 (六)建立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要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在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列支,对个人奖励资金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技术改造、能效对标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七)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我委将于8月份委托深圳市节能检测评价中心举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培训班,各区也应根据本区实际组织举办相关培训班。企业要组织组织节能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同时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能源标准、计量、统计、管理认证和操作人员内部学习和培训。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形成全员动员、全员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监管。我委重点抓好省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见附件2)的节能管理,各区经济促进(服务)局负责辖区内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区经济促进(服务)部门要按照确保实现本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的原则,对辖区内企业分解“十二五”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和节能量两个节能指标,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节能工作的落实。其中,本地区各企业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加权后必须达到总体下降25%的要求,各企业节能量汇总数必须达到市里下达的节能总量。请各区于11月31日前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分解方案报我委审核。 我委及各区经济促进(服务)局将分别对省、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能源审计和“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开展、依法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节能措施落实、开展节能教育及岗位培训等情况。12月底前实施节能监察的重点用能单位要达到20%以上。各区经济促进(服务)局监察执法人员不足的,可以联合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公室开展节能监察。 (二)严格执行节能法规政策标准。严格执行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体系,探索建立“领跑者”制度,鼓励支持企业单位制定实施其核心技术指标严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推行强制性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 (三)支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对节能技改项目、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实行贴息或补贴。贴息标准为:按项目银行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但一般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点大型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元(含600万元);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补贴标准为:一般项目按照实际投入(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对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各区要研究出台类似办法,逐年增加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四)建立节能技术服务推广机制。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推行委托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对委托经广东省经信委认定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能源审计费用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