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农委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关乎农民群众利益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也是农村各种矛盾的集中点。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是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域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地方存在管理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能职责不协调、制度执行不力、财务不公开等问题,特别是在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发包、租赁等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行为。这不仅造成了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侵害了集体和农民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及党和政府的形象。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6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以下“三资”管理工作。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租赁、征占土地补偿、集体资产出售、投资、上级拨入、借入等现金收入及银行存款等货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规范村集体银行存款账户。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每个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准设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土地补偿金等专门账户除外),将所有集体资金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一个账户进出。除按照《人民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2.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代理中心的指导下,年初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认真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送乡镇代理中心审核后,提交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应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对超出预算的收支附情况说明。预决算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银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确保库存现金安全。村级(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原则上由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经办,坚持账、款及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原则。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度,印鉴必须由乡镇代理中心人员保管。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支取银行存款前,应填写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由乡镇代理中心工作人员(代理会计)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代理会计加盖印鉴。 4.健全支出“四手联签”制度。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经手人在支出单据上填明支出用途后,提交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经手人、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主任或副主任、村书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