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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强化合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经济(招标)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备案。乡镇代理中心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三)推行“三资”委托代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在“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服务中心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会议或经村民(成员)会议授权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 全市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职能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在现有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增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管、检查,所需人员由乡镇内部调配。中心建设应达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实行代理服务。“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尽快实现电算化。各村根据“三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台账变更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要开展清产核资,建立“三资”台账。各地要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摸底、登记、审核、造册,接受村民(成员)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布。实有“三资”应建立台账,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要规范“三资”处理权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定村资金支出权限,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一)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占,集体资产处置、出租,集体经营项目发包,集体企业改制,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干部报酬,收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召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切实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 (二)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全体村民(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村集体结账前,所有收支单据必须交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能入账,财务公开报表必须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上墙公布。每年年终,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通报“三资”管理情况。 (三)扎实抓好村务公开工作。要不断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提高公开质量,增强村务公开透明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抓好村务公开栏的规范化建设,要以区市县为单位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按季或按月统一公开日制度,定期公开村务公开情况,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随时公开。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以电子触摸屏、电视、电话、互联网等为载体,加快建设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让村民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村集体“三资”状况。 (四)强化审计监督。农村审计制度是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要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审计、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农村审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必要的审计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