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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29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2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通知要求, 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行为,全面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各族群众食用安全肉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和经营、养殖和屠宰、肉品加工和流通以及餐饮等环节的秩序,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生猪、肉牛、肉羊在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现象,确保各族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经委要抓紧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委、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切实摸清底数,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

  商务部门要加强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牲畜进场查验、牲畜来源和牲畜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牧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牲畜,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

  质检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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