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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文[201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7-10
【实施时间】 2011-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洛阳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洛政文〔201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城乡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实现廉洁高效、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应保尽保,市政府决定成立洛阳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时,撤销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郭洪昌(市长)

  

  副组长: 吴中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谭建忠(副市长)

  

  于建庄(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姜 涛(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监察局局长)

  

  张民强(市编办主任)

  

  郭德荣(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马保政(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郑建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

  

  李跃民(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社成(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武宏伟(市司法局局长)

  

  谷树森(市财政局局长)

  

  苗欣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孟红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张水利(市卫生局局长)

  

  马灿书(市审计局局长)

  

  张尚君(市统计局局长)

  

  张体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好富(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王建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和剑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阎宁捷(市国税局局长)

  

  王学荣(市地税局局长)

  

  刘峥伟(市残联理事长)

  

  程亚男(人行洛阳中心支行行长)

  

  秦栋岭(洛阳银监分局局长)

  

  王孝峰(市民政局副局长)

  

  付红军(洛阳供电公司总经理)

  

  江国选(洛阳移动公司总经理)

  

  罗智友(洛阳联通公司总经理)

  

  赵晓冰(洛阳电信公司总经理)

  

  李郑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王孝峰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宁霞、李雷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63910713。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统筹规划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全面领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政策措施,召集洛阳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领导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申办审核程序;建立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积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工作,完善监管手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负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的调研、组建和人员编制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价信息变动情况进行预警,建立物价增长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联动机制,会同民政、财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我市救助标准的建议。

  

  (四)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协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对象信息核查等工作。

  

  (五)统计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困难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抽样测算,为科学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

  

  (六)公安部门负责救助对象户籍和车管信息核查。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信息核查。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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