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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皖政办〔2011〕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农业“走出去”步伐,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对外合作发展的能力、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实施我省农业“走出去”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走出去”的重大意义

  

  农业“走出去”是加快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我省农业及相关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走出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牢把握农业“走出去”的大好机遇,积极探索农业“走出去”的有效方式,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农业“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省农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互利共赢为原则,以优势技术和产业为支撑,以非洲、南美、中东欧、东南亚等地区为重点开发区域,以粮食、畜禽、渔业、蔬菜、水果、种业、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为重点,围绕建立境外技术示范和境外农业资源开发,积极开展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的项目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推广机构、行业组织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尽快形成能够“走出去”的农业企业群体,提高我省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走出去”工作,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省农委要牵头研究农业“走出去”有关问题,定期与省有关部门会商,协调解决省内农业“走出去”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商务、税务、供销、农垦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沟通信息,及时会商对策,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农业“走出去”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走出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的政策、人才、资金、技术等优势。

  

  (二)强化政策,加大支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根据全省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增量资金重点对农业企业“走出去”给予倾斜。每年安排的省财政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中,20%用于支持农业“走出去”,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和“走出去”专业人才培训补助等。项目由省农委初审后,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商定;项目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商,按程序确定后拨付资金。

  

  鼓励开展海外投资保险,加大对农业“走出去”的承保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境外农业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风险保障服务力度。允许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直接进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税务部门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对农业投资企业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予以抵免。对农业“走出去”项目所需国内生产资料、设备等产品出口,按政策规定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提供通关、检验等便利。对国内供需缺口较大的战略性、资源性农产品,在返销国内时,按规定给予免征进口环节税费,享受与国内产品同等待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提供商标国际注册便利。积极支持农林产品商标、农林业服务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引导企业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增强农业“走出去”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农产品商标注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对我省重大农业“走出去”项目,各级外事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特事特办,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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