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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职[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6
【实施时间】 2011-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〇一一年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〇一一年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建职〔2011〕1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职改办,各市职改办,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厅属单位职改办:

  

  根据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1〕63号)精神,结合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工作实际,现将我区2011年度工程技术系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但属广西籍的,经户口、人事档案所在县级以上人社(职改)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改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广西工程技术系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问题。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评审条件。申报评审广西工程技术系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建设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申报、评审,如果是单位专业技术骨干、业绩突出的人员,请单位出具有关要求破格评审的报告。

  

  (二)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〇〇四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4〕88号)执行,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需要和所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直接申报其他系列的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受下一职级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

  

  (三)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在新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可以重新确认新岗位所属系列同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累计。

  

  (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学专业、能力水平,在取得本专业、本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满1年后,允许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专业)同等次第二专业技术资格。

  

  (五)重新确认评审和申报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必须按照所申报系列(专业)的标准执行。

  

  (六)关于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问题。必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办〔200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07〕1号)有关免试或可不参加考试条件者,必须填写相关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报单位主管部门职改办批准。

  

  (七)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的问题。必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办〔2004〕4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有关免试条件者,必须填写相关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报单位主管部门职改办批准。

  

  (八)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问题。为加强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交评委会评审的材料中必须附有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证件和证明,证件和证明不全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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