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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加强安全投入和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资金;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严禁超生产能力、超负荷、超定员组织生产,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予以淘汰。 10.企业特种设备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 11.落实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消防主体责任。加强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火灾应急预案管理,新、改、扩建项目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12.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高温金属液体公路运输。 (二)市直有关部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职责 1.市安监局:加强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负责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2.市发改委:加强新建项目管理,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重要内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将相关文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市经信委:指导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配合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4.市住建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市城乡管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管。 7.市商务局: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8.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业绩考核,督促企业排查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对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的检查督查。 9.市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督促撤销许可企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10.市质监局:加强冶金机械等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制造使用特种设备等非法行为。 11.市中小企业局:指导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 12.市消防支队:监督指导冶金机械等行业企消防安全管理和日常消防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监部门要牵头组织建立冶金机械等行业局际联席会议;联合发改、经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中小企业、公安消防、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制度。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1.按照市政府整治工作要求,周密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对2009、2010年整治一类企业实施关闭,对新出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二类企业进行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实施关闭,整改达标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复产复工验收;对三类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实现达标。 2.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实现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在冶金机械等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部门对企业监管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监管责任。企业监管责任“三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三落实”率达到100%。 4.在冶金机械等行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