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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组织对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检查验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

  副组长:任晓峰(市监察局局长)

  张宝玉(市国土局局长)

  潘福官(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局长)

  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

  成员单位: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太原煤监局、市监察局

  领导组统一指导检查验收工作。市监察局全程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情况。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资料汇总上报等。

  领导组下设三个检查验收组:

  第一组(检查验收单位:古交市)

  组长:席金生(市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蔡天明(市煤炭局处长)

  第二组(检查验收单位:清徐县、市国资委、杏花岭区)

  组长: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

  副组长:马全林(市煤炭局副处长)

  第三组(检查验收单位:娄烦县、晋源区、万柏林区、阳曲县)

  组长:李军(市国土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建平(市煤炭局处长)

  检查验收成员由市煤炭局(兼联络员)、太原煤监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监察局有关人员组成。

  二、检查验收内容

  各县(市、区)、市国资委煤矿重组整合工作完成情况,包括: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正式协议签订、煤矿企业名称预核准、补偿资金到位、采矿许可证换领、主体接管到位、移交接管确认书签订、矿井关闭是否全面完成、煤矿改造建设项目开工率是否达到一半以上,及执行“十严禁”、“十严格”、“八不准”等纪律规定情况。

  三、检查验收标准

  (一)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股权比例,对资源、资产处置形成了一致意见;

  (二)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完成了名称预核准,明确了投资人及投资比例,主体企业实现控股;

  (三)完成了煤矿资产评估及确认工作,主体企业对被整合煤矿企业补偿资金按协议及市、县政府协调意见补偿到位;

  (四)煤矿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换领了采矿许可证;

  (五)主体企业以“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全部到位,对被整合煤矿全面接管,能全面负责整合包括所有矿井的生产、建设、关闭、经营等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重组整合煤矿的移交接管确认书按晋煤重组办发〔2010〕40号文件要求签订;主体企业按晋政办发〔2010〕5号文件要求做实做强,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

  (六)改造建设矿井手续齐全,实际开工数达到一半以上;

  (七)列入整合关闭矿井除已批复初步设计确定利用的井筒和设施外,其余井筒和设施(包括地面建筑物)严格按照关闭标准炸毁或拆除,恢复地貌,关闭矿井无死灰复燃现象。

  四、检查验收程序

  (一)第一阶段(6月26日至30日):主体企业对所重组整合煤矿进行全面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对辖区内所有重组整合煤矿逐矿进行检查验收。

  各主体企业(包括阳煤集团、焦煤集团)按照检查验收内容对所重组整合煤矿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煤矿重组整合办、市国资委。

  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参与重组整合矿井逐矿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分管副县(市、区)长、副主任签字,属阳煤集团、焦煤集团重组整合的,集团公司董事长也要同时签字。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检查验收完毕并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第二阶段(7月1日至5日):市检查验收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市国资委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市检查验收工作组对所检查区域所有参与重组整合煤矿(包括阳煤集团、焦煤集团)按照验收标准逐矿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书面材料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经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检查验收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以分管副县(市、区)长、副主任任组长的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检查验收组,阳煤集团、焦煤集团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自查验收组,按“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切实做好煤矿重组整合检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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