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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管[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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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业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原则上不单独发包,特殊原因需单独发包的,须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是指招标人将工程合理价予以公布,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后,招标人在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将工程合理价作为中标价格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发包以及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可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直接确定。

  

  抢险救灾工程是指经项目审批部门依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八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均须进入设区市一级的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已批准。

  

  (二)已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已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四)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五)已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代理招标事宜。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合理价或审查工程结算能力的,应当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委托其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合理价或审查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同时在设区市一级的工程交易中心及依法指定相关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对招标中有关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相关信息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对等的高于项目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理。

  

  第十五条  取消资格预审,实行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采用不记名方式统一在工程交易中心由招标代理人进行出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发售的价格标准原则上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及集中答疑,由潜在投标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须在工程交易中心及依法指定的网站上向所有潜在投标人作出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工程交易中心的银行账户,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不得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国有投资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入选预选承包商名录。

  

  (二) 凡参加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其企业的主项资质等级应满足相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总监等)负责过类似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以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中被责令整改的企业等为准)。

  

  (三) 项目开标时,原则上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证到场亲自参加开标过程。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工程计价执行以下规定:

  

  (一) 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承包,原则上不采用费率招标方式。施工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市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格)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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