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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港务局
【发文字号】 穗港局[2011]2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发布《广州港口章程》的公告(2011修改)

[接上页]


  第七条  港口码头设施

  

  本港码头设施由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的码头设施组成。

  

  截至2010年年底,本港共有各类码头泊位823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64个),泊位总长度63666米;其中生产用泊位652个(生产用万吨级以上泊位62个),泊位总长度53073米,泊位年通过能力28723万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740万teu,旅客通过能力3131万人次,滚装商品汽车通过能力63万辆;非生产用泊位171个,泊位总长度10593米。

  

  本港主要专业泊位有:

  

  集装箱专业泊位65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9个),泊位长度9046米,设计通过能力650万teu。

  

  石油化工专业泊位86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3个),泊位长度9977米,设计通过能力5331万吨。

  

  煤炭专业泊位3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7个),泊位长度3095米,设计通过能力4882万吨。

  

  粮食专业泊位18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3个),泊位长度2197米,设计通过能力1178万吨。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4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泊位长度769米,设计通过能力63万辆。

  

第二章 港口管理机构


  第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广州港务局是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州港口、广州市水路运输行业、广州港港区航道行使管理权,对广州港航道、引航、锚地和通讯调度实行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有海港分局、黄埔分局、内港分局、番禺分局、五和分局、新塘分局;直属单位有广州港引航站、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调度指挥中心)、广州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广州港务局教育培训中心等。

  

  第九条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以下简称广州海事局)是本港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以及航海保障等职能的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有黄埔海事处、番禺海事处、内港海事处、沙角海事处、南沙海事处、新港海事处、新沙海事处、新塘海事处、花都海事处及执法支队。

  

  第十条  国家设在广州港口口岸的其他监督管理机关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人员、船舶、货物和物品进出广州港口口岸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查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

  

  (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别对各自关区经广州港口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实施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广州海关在本港下设番禺海关、南沙海关、驻内港办事处;黄埔海关在本港下设黄埔老港海关、黄埔新港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广州保税区海关)、新塘海关、新沙海关。

  

  珠江河道以新造为界,新造上游港区(包括新造)属广州海关管辖,新造下游港区属黄埔海关管辖;北河道以东圃河口为界,以西河面属广州海关管辖,以东河面(包括黄埔港区、新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东侧的虎门港)属黄埔海关管辖;

  

  (二)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在本港下设的分支机构有黄埔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番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洲头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塘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新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莲花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三)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广州地区(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除外)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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