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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与签证 船舶进出本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本港,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广州海事局申报: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本港,或者在本港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之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广州海事局办理申报手续。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预报告; (二)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三)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当向广州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籍船舶航行指引 根据《关于禁止外国籍船舶在万山、佳蓬、担杆诸岛连线以内的海区航行的通知》要求,除下列指定航线外,禁止外轮在万山、佳蓬、担杆诸岛连线以内的海区航行: (一)由香港以外的其他港口驶往本港的外国籍船舶,应当从外海驶至21º47´45″n、113º49´32″e处转向013º,经佳蓬列岛蚊尾洲灯塔与大万山岛之间的水道,驶至竹洲东面22º00´00″n、113º52´34″e处转向334º,经竹洲与溢洲列岛之间的水道,驶至蜘洲列岛西面22º05´36″n、113º49´36″e处转向319º直驶桂山锚地(2万吨以下或吃水9米以下)或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锚地(2万吨以上或吃水9米以上)等候引航。离港船舶在引航员于引航锚地下船后,沿相反航向驶出; (二)由香港驶往本港的外国籍船舶,沿博寮西水道驶至榕树头西北面转向南下,进入桂山锚地(2万吨以下或吃水9米以下)或珠江口大型船舶引航锚地(2万吨以上或吃水9米以上)等候引航。从本港驶往香港的外国籍船舶,在引航员于引航锚地下船后,沿相反航向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引航 (一)引航区域 包括本港海港范围的内港港区、黄埔港区、新沙港区、南沙港区、虎门外水域及三门岛、桂山、大屿山、伶仃航道、矾石水道、川鼻水道、虎门、坭洲头航道、莲花山航道、赤沙航道、大濠洲航道、菠萝庙水道、黄埔航道、铁桩航道及西河道等水域和内河港水域。 (二)引航申请 外国籍船舶在本港引航区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必须申请引航;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引航申请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港48小时前向广州港引航站书面提出。 (三)引航申请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引航锚地 1.桂山引航锚地(即18gs锚地)为下列四点连线水域 22º07´20″n 113º45´48″e 22º07´20″n 113º47´54″e 22º08´30″n 113º47´54″e 22º08´30″n 113º45´48″e 2.大蜘洲南引航锚地(即13zh锚地)为下列四点连线水域(大型船舶使用) 22º06´30″n 113º52´00″e 22º06´30″n 113º55´00″e 22º03´30″n 113º52´00″e 22º03´30″n 113º55´00″e 3.大担尾引航锚地(即4dt锚地,超大型船舶使用) 21º57´36″n 113º59´06″e (五)地点确认 在珠江口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在前项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并与广州港引航站保持甚高频联系,确认引航员具体登轮地点及时间。 引航员在本港的登(离)轮点包括: 1.桂山引航锚地引航员登(离)船点 22º08´00″n 113º47´88″e 2.大蜘洲南引航锚地引航员登(离)船点 22º05´00″n 113º51´00″e 3.大担尾引航锚地引航员登(离)船点 21º57´60″n 113º59´10″e (六)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