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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机构编制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各县(市、区)可先根据标准核定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的人员编制,再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其人员编制,逐个机构下达。 二、实行负责人聘用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三、核定岗位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岗位,达到规定的设置比例,并统筹考虑配备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的需要,拟订岗位设置方案,按以上文件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人员竞聘上岗 (一)竞聘对象和岗位任职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凡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均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择岗参加竞聘。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地编制和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 (二)告知和申请。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竞聘事项以通知、信函、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 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三)审核与确认。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逐一审核参加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职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核确认意见。 (四)竞聘上岗。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制订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竞聘,并择优录用上岗。 (五)统筹调剂。 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进行二次公开竞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