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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认真做好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和分流工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可参加公开招聘。 (二)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八、财政保障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此次核编定岗工作中未聘人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九、其他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实施细则,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省将组织专项工作督导组到各地督导并对各地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