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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11]29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2
【实施时间】 2011-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等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推进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大力发展主要港口规模化港区。

  继续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稳步推进集装箱码头建设,着力加强铁路、内河和公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北翼港口发展,充分发挥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效益。

  推进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加快重庆港和武汉新港规模化、集约化港区发展,重点建设一批集装箱、矿石、煤炭等专业化泊位,完善重点港区集疏运体系,加快港区后方物流园区和临港产业发展。

  以泸州、宜昌、荆州、黄石、长沙、岳阳、南昌、九江、合肥、安庆、芜湖、马鞍山、蚌埠、徐州、无锡等主要港口及云南省水富港为重点,进一步加快规模化、专业化港区建设,促进港口结构优化和功能拓展。

  (四)贯彻落实《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继续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运力结构优化。

  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立足现状、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工作思路,加快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进程,促进运力结构优化。严格执行《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方案(试行)》,实现中央与地方,运政与海事、船检、港政、船闸等部门联动。2012年底前完成通过三峡船闸的小吨位船舶拆解,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和老旧客船拆解以及非老旧客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加装工作。2013年底前完成长江干线老旧单壳油船和单壳化学品船拆解,其他老旧运输船舶力争逐步予以拆解。加快推进长江中下游标准化船型和江海直达标准化船型研发工作。

  (五)加快推进长江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应急和行业管理能力。

  加快出台和落实《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大航道养护资金投入,提升航道养护设施和设备能力,提高长江流域主要高等级航道养护水平。促进长江干线航道维护船舶更新升级,加快建设水路抢通应急设施和物资储备库,提升长江干线航道维护和应急抢通能力。

  加快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完善长江干线甚高频(vhf)安全通信系统及重点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建设覆盖长江干线和主要支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重点航段、桥梁、港口以及渡口等水域的电视监控系统(cctv),加强长江干线及其他高等级航道“四客一危”船舶的监控和监管,基本实现危化品船舶gps动态跟踪。积极推进航路改革,在重点航段实施分道通航和船舶报告制。加强长江水系水上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长江干线等数字航道建设,推进船闸联合调度系统建设,提高航道管理水平。推进长江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和主要港口交通电子口岸系统建设,支持上海和重庆航交所发展,推动长江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提升长江水运综合服务能力。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见附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

  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及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等为指导,加快“十二五”期长江干线及主要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水运发展规划、航道发展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和总体规划等工作,做好与国土、城市、水利等相关规划及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与协调。强化规划实施监管,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二)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作用,建立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资金的保障体系,加大西部地区扶持力度。“十二五”期国家将继续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重点加强长江干线航道和支持保障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高等级航道和中西部地区内河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将积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本地建设需求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努力实现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和中央资金补助金额相当,有条件的省市进一步加大投入。

  国家继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引导船型标准化和提前淘汰老旧运输船舶,沿江各省(市)按照与中央补贴资金等额配套的原则,大力支持辖区内船型标准化和提前淘汰老旧运输船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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