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法制保障 根据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需求,研究、制定和修订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文物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机制。推进以技术标准和工作规程规范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传播和传承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立法前期调研论证,提高文物立法质量。 三、体制机制保障 健全完善权责明确、统筹有力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的政策引导、法规标准制定、宏观管理和执法督察职责,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监管督察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推动文物保护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修订。建立文物行政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程序。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探索建立博物馆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建立文物博物馆社会服务中介机构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文物博物馆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优化民办博物馆的发展环境,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退出机制,健全民办博物馆专业化建设的扶持资助机制,探索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博物馆建设模式。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农村、社区、企业和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活动。探索建立文物保护员和文物保护志愿者的扶持奖励制度。 四、人才保障 深化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以业绩为依据、以能力为导向的文物博物馆人才评价、选拔和激励机制,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加强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实施与人才能力建设的有机衔接,将文物博物馆科研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纳入重大文物保护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积极引进创新团队、青年人才、社会人才、海外人才参与国家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建立高级人才跟踪培养服务制度。健全文物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联合培养文物博物馆人才的工作机制。 五、科技保障 充分发挥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的骨干作用,统筹规划科技研究、装备升级、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建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的创新模式,着力解决文物保护管理的关键问题和瓶颈问题。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为载体,将科技指标纳入重大文物保护项目考核指标体系,将科技经费纳入重大文物保护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建立与社会共享文物博物馆科技资源的开放制度,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和社会科研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科技研究和应用。支持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的应用推广。加强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设。 六、经费保障 健全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文物博物馆经费的机制,加大经费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其法定增长要求。中央文物保护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推动建立国家公共财政资金对非国有文物保护维修的资助政策。健全国家公共财政资金对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设立文物保护员和文物保护志愿者专项补助经费、文物工作奖励专项经费。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博物馆,以及对文物博物馆事业进行公益性捐助捐赠。加强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预期绩效的对接,推动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纳入文物保护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建设。树立文物保护成本意识,建立文物保护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加强文物保护经费使用监督审计工作。 第七章 实 施 贯彻实施本规划,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文物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做实做深文物博物馆事业专项规划。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好本地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建立《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分级分层落实责任机制。坚持以规划目标管理为中心,分解规划任务,落实目标责任,明确进度安排,做到规划任务有执行主体,经费投入有保障渠道,任务完成有绩效考核。推动建立规划实施的问效问责制度和奖励制度。 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建立规划评估考核与规划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评估,通报规划实施情况。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