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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预期性发展指标 1.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大险情排除率达到50%。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施工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单位总数达到300家。 2.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成率达到70%,地市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成率达到30%,县区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成率达到15%。建成20个国家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实验区(示范单位)。 3.全国博物馆总数达到3500个。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2500个。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总数达到800个。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的民办博物馆建设率达到10%。全国博物馆年均举办陈列展览达到1万个以上,年接待观众达到5亿人次以上。每年在国(境)外举办120个中国文物展览,每年引进50个国(境)外文物展览。 4.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总数达到20家,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总数达到200人。 5.世界文化遗产、150处重要大遗址、国家一级博物馆的文物安全监测平台建设率达到100%。每三年完成一轮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工作。 6.建成35-40个国家级文物标本库房、5个国家级出水文物库房。 7.实施50项大遗址保护重点工程。建成30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30-50个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建设30个遗址博物馆。 8.文物保护行业重点科研基地总数达到27个。组建10-15个文物保护技术创新联盟和5-10个文物保护科技区域创新联盟。培育3-5家文物保护科研机构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制定50-70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9.可移动文物保护设计和修复资质单位总数达到150家。开展100个包括国家文物保存环境监测中心、区域文物保存环境监测中心、文物保存环境监测站在内的全国珍贵文物保存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完成100个包括文物保护综合技术中心、文物保护修复区域中心、馆藏文物保护修复技术和成果推广服务站在内的全国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架构体系建设。建成15个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移动实验室。 10.开展大规模文物博物馆干部培训,培训总数达到15000人次。其中,文物博物馆管理干部培训3500人次,重点开展全国县级文物部门负责人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500人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8000人次。与高校合作培养研究生学历人员120人次。 第四章 主要任务 一、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 (一)文物资源调查 建立文物资源调查的长效机制,基本摸清文物家底。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出版全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加强革命文物、水下文物、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等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登记工作。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推进国有馆藏文物的认定、登记和建账建档工作。推动建立民间收藏文物调查、认定、登记、流转制度。开展流失文物调查、研究、登记和建账建档工作。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文物资源调查中的应用。 (二)文物博物馆法制和标准化建设 基本形成全面覆盖、协调配套、科学合理、实施有力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博物馆条例》。研究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水下文物、馆藏文物、社会文物、文物安全、大遗址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地方文物保护法规建设。 基本建立面向应用、重点突出、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文物保护标准体系。构建文物保护技术标准体系框架,指导文物行业标准化工作。健全文物保护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基础标准,推进文物保护技术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文物保护标准的宣传、实施和推广。 (三)文物执法督察和安全监管 推动建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研究设立国家文物局直属的区域性文物督察派出机构。制定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标准,健全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推行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建设以世界文化遗产、重要大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的文物违法预警监管系统。 完善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间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行文物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物安全评价体系,创建国家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实验区(示范单位)。完善文物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发布文物安全形势报告。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基础工作,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开展文物博物馆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达标建设。推广应用文物安全防护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研究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文物安全保卫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制定文物安全保卫人员依法配备防卫器械标准并开展达标工作,提高文物安全保卫一线人员的装备与防护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