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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11〕23号)


  

  各自治县、明山区、南芬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本溪市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13号)精神,按照省农委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按照“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基本思路,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逐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精干高效的农技推广队伍,提升农技服务水平,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充实一线力量,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因地制宜,鼓励深入探索和有效实践。

  

  (三)总体目标

  

  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实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四有五化”(即有专业队伍、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有示范基地;站房建设标准化、内部管理规范化、工作手段现代化、示范推广科学化、服务群众优质化),逐步构建以市、县(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先导,乡(镇)农业服务站为骨干,广大农民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农业科研院校、涉农企业和种植大户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置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精神,按照合理设置机构、科学核定编制的要求,结合我市交通条件、地理位置、产业布局、服务需求等各方面因素,两县各乡(镇)建立独立的农业服务站,未单独设立农业服务站的,在乡(镇)事业站(所)不突破5个的基础上,重新整合设立。明山区、南芬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设置农业服务区域站。所有农业服务站(农业服务区域站)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牌子。农业服务站(农业服务区域站)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比例要达到80%以上,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二)理顺管理体制

  

  全市乡(镇)农业服务站(农业服务区域站)统一实行“三权归县(区)、双重管理、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即乡(镇)农业服务站(农业服务区域站)的人、财、物由县(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垂直管理。

  

  (三)明确工作职能

  

  各乡(镇)农业服务站(农业服务区域站)除原有的农业技术服务职能外,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即: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和农业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处置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负责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农民公共培训教育。

  

  (四)创新管理体制

  

  1.实行农技人员竞聘上岗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按照专业化、年轻化要求,在原乡(镇)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农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充实到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中,人员不足时按所需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范围、对象及内容,量化工作指标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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