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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和试点工作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试点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逐步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要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同时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他设施,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试点地方要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二、衔接相关制度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及试点县(市、区)要调整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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