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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业经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部门(以下简称稽察部门)依法监督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融资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三)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四)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 使用国家或省、市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七) 上级稽察部门委托稽察的项目;

  

  (八) 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稽察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所属稽察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并对县、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县、区稽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  稽察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稽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概算调整和竣工验收等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跟踪检查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

  

  (四)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六)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七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非法阻碍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在稽察工作中,稽察人员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九条  稽察人员办理稽察事项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稽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 参与、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和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

  

  (四) 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

  

  (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及相关投资政策执行情况;

  

  (二)投资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工程投资的落实情况;

  

  (四)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等计划执行情况;

  

  (五)财务核算、概算控制、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六)项目的竣工验收、投资效果情况;

  

  (七)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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