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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五)车辆保险单;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交易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形车辆的,不予进行交易,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三)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内容参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真实反映实际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国税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实行备案制度和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到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停业、注销等事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商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规定,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取缔、处罚非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和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相应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使用服务业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在具备办公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派驻人员征缴税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转移登记,负责查处在道路上经营、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等行为,负责本地区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

  

  公安部门应当在具备办公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派驻人员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具体负责查处道路两侧经营场地外、店门外及人行道、绿地上经营、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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