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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到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由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二手车经销企业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经纪机构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纪”字样,作为其行业特征,其他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以上字样。

  

  二手车经营主体在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表述“经销”、“ 经纪”、“ 拍卖”、“ 鉴定评估”字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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