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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一)推动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立足打造“百年老店”,不断做强做大、做精做专。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开放多元的产权组织结构和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金融办) (三十二)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力争在5年内对全省民营骨干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才轮训一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 (三十三)完善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制度,设立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落实) (三十四)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工程,培育一批数字化改造传统产业示范民营企业,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扶持一批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十五)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设备,参与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高效节能技术进步。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型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对纳入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广东保监局) (三十六)督促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立民营企业劳资纠纷协调处置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司法厅、工商联、总工会) (三十七)加快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省工商联、团省委、省总工会) 七、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 (三十八)推行“一站式”审批,依法清理和调整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健全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法制办) (三十九)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数据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四十)重点扶持建立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定期评选和表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十佳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活动。进一步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为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交流和品牌宣传提供重要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四十一)结合广货北上、西进、全国行活动,开展“民企名品”全国行,大力开拓广货国内市场。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加快转型,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 (四十二)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培育本土跨国民营企业。主动为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对接平台,对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提供信息支持、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省外经贸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十三)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促进民营企业合作发展。(省工商联、民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八、切实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十四)省财政各类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对民营经济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按照相对集中、重点投入的原则,整合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的资金,加大对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和粤东西北地区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和完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探索民营企业税收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和清理收费项目,加强纳税辅导等服务。(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 (四十五)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等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允许初创小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省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四十六)5年内认定和扶持100家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推动设立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十七)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大科技和产业人才引进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十八)完善民营企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等人才管理配套政策。改革人事档案保管收费制度,降低档案管理收费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大力培养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四十九)妥善处理土地使用等历史遗留问题。(省国土资源厅) 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指导 (五十)完善省1000户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平台,适时发布中小企业景气指数,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 (五十一)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十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宣传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成功、劳动关系和谐、管理模式先进和热心社会公益的典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新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