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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11]112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11月批复本市为能源管理师第二批试点省市,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培训、考试、聘任等工作另行部署。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北京市列为全国能源管理师试点城市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0]2795号)和《国家能源管理师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能源管理师的制度研究、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备案审核等相关工作。

  

  
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  能源管理师培训和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年度培训和考试计划,由相关培训和考试实施机构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

  

  (一)具有高级技工资格或中专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六年;

  

  (二)具有大专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四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三年;

  

  (四)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一年。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参加能源管理师培训。报名时需提交《北京市能源管理师培训考试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培训实施机构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培训实施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考试大纲命制考卷,组织考试。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时间达不到百分之八十的学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  能源管理师考试分热能、电能两个类别,连续两年内通过任一类别的考试均可获得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证书。热能考试科目是《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热能工程学基础与节能技术》,电能考试科目是《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电气工程学基础与节能技术》。

  

  第八条  培训考试机构负责对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证书。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继续教育

  


  第十条  获得能源管理师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参加一次能源管理继续教育。能源管理继续教育及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能源管理师证书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持有的,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提交参加能源管理继续教育的证明和所在单位确认的本人工作总结,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予以续期。

  

  
聘 任

  


  第十二条  年综合能耗五千吨(含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师。

  

  第十三条  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能源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师,并按照下列要求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师:

  

  年综合能耗五千吨(含五千吨)至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聘任一人;

  

  年综合能耗一万吨(含一万吨)至二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聘任二人;

  

  年综合能耗二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聘任三人。

  

  第十四条  非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属于商业服务业、文化艺术业、住宿业、银行业、教育、卫生,以及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的,应在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中聘任一名能源管理师;本类别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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