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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能源管理师一经聘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内部能源审计,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其他能源消耗报告; (四)参与编制本单位节能规划、计划,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 (五)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能源统计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自聘任能源管理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聘任人员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积极支持能源管理师履行职责。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充分发挥能源管理师的作用并对持证上岗履职期间有突出节能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依照本办法聘任能源管理师,或者无法保障能源管理师履行职责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将在年度gdp能耗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能源管理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用能单位能源浪费,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能源管理师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国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之时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