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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领导,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二十)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本级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扶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发改、教育、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卫生、房管、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 (二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市)区级财政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学前教育经费要向农村倾斜,优先安排乡镇中心园的建设经费,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设立学前教育资助经费,对贫困低保家庭、残疾和农村留守学前幼儿、孤儿实施入园资助。实行幼儿园财务公开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二十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将学前教育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各级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职责、加大投入。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品牌、成名园,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子女就近“入好园”的需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各自职责,抓紧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