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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

  (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和“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目标,营造依法、高效、有序、廉洁的政务环境,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推进和谐吉林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推进具有我省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的具体举措。

  

  通过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办事简便、行政高效的服务机制,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科学执政、从严治政的法制机制,政令畅通、有令必行、令行禁止、执行有力的执行机制,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贴近群众、民意上达的反馈机制,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监督惩戒机制。

  

  二、工作原则及清理范围

  

  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坚持合法性原则,严格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力求权力流程最简、审批时限最短、办事成本最低、服务对象最便;坚持注重实效原则,一律取消或暂停法律依据不足和不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行政权力。

  

  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范围: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特设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权。各部门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从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或岗位入手,认真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权力。

  

  清理内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部门“三定”方案等设定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行政征用权、监督检查权、非行政许可审批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权力;部门重大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决策权;本单位其他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各部门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权力由部门自行清理。

  

  (二)依法确权。由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软环境办)组织省法制办、编办、政务公开办等部门及有关专家,依法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权力逐项审核确认,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一律取消。

  

  (三)合理放权。在确权基础上,对有法律依据,应由基层行使但一直由上级机关越位行使的行政权力和虽应由省级行使但下放后不影响社会管理,有助于提高效率的行政权力,一律下放给基层。在以往下放行政权力过程中,没有下放或下放不彻底的,一并下放。行政权力下放后,部门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省编办统一审查确定。

  

  (四)有效控权。对保留的每一项行政权力都要进行规范和有效控制,使行政权力规范有序公开运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服务。

  

  1.严格规范和控制行政审批权。

  

  按照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要求,对确定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审批办理,不得搞“前店后厂”厅外审批,进一步压缩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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