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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民主决策。根据项目的受益范围,召开相应规模会议,民主协商,依法形成决议。 (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兑现。兑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教育党员干部做表率,发挥带头作用;村干部要认真做好受益村民兑现筹资筹劳工作;对于兑现筹资筹劳难度大的农户,要因户因人而宜地耐心说服;对于外出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联系,做好政策宣传,以其愿意接受的方式兑现筹资筹劳。兑现筹资筹劳,不得从国家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中扣留,不得用资产抵押担保。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由乡(镇)农经站代管,以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支出实行报账制。一事一议筹集的工日,由村登记造册报乡(镇)农经站纳入账内核算。凡是村民能出工的,尽可能出工,不得“一刀切”式的以资代劳。对外发包的工程,在与承包方签定协议时,应约定所用力工的工作量由村里组织受益村民来完成。 三、落实财政奖补政策 (八)财政奖补范围。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以及村级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超过筹资最高限额、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村民自己负责。 (九)财政奖补比例。全省201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村民筹资与筹劳总和的50%。在筹资最高限额内,受益村民筹资额度多的,获得的奖补资金也相应增多;村民为改变家乡面貌,自愿多出工的,也相应多获得一部分奖补资金。 (十)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国有农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农业原种场、良种繁育繁殖场、国有林场、苇场、牧场、渔场、监狱劳教农场、华侨农场及其他行业所属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由国有农场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国有农场投资、职工出劳,属地财政依据投资额、职工投劳折资额和所在县(市、区)的平均奖补比例给予奖补。 (十一)奖补资金筹集。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确定的自筹资金额度,如数筹足。为鼓励县级财政自筹奖补资金,省里在对县(市、区)核定奖补资金时,将县级财政自筹奖补资金的多少做为核定的重要因素,体现多筹多补。 (十二)奖补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补资金申请。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形成决议并在自筹资金到位后,由村委会依据筹资与筹劳折资之和以及财政奖补比例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2.奖补资金预拨。对村级申请的奖补项目,由乡(镇)政府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逐村逐项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工程预算,坚决禁止虚报项目或重复报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审核合格后,根据审定的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预拨一部分奖补资金。要坚持申报一批,审核一批,拨付一批。 3.奖补资金清算。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及时进行工程验收、项目决算审核,依据工程建设村民投资与投劳折资之和以及奖补比例进行清算,预拨资金多退少补。 (十三)奖补资金管理。对财政奖补资金,要设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奖补资金额度及其使用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示;要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村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严禁套取、侵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 (十四)项目管护。对建成的公益事业项目,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同时,根据受益范围,可以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受益村民进行管护。同时,根据村民意愿,探索多种管护形式,落实管护责任。可以成立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护;小型公益设施,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考评。制定吉林省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搞得好的县(市、区),在奖补资金清算环节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要进行警示,以促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