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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表彰奖励 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通报,并对财险公司年度考核结果前4名的,寿险公司年度考核结果前3名的,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副主任彭少卿任办公室主任,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顾志明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考核等具体工作。 七、考核程序 各公司每年1月25日前报送相关材料至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社会公布的数据及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各公司进行评分。 考核工作于2月20日前结束,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公示后确定。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司,上报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后取消资格。 八、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