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接上页]
(三)组织实施各项重大技术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作为主要人员承担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并加以推广应用。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研制的新产品成为本行业更新换代产品,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3、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应用中业绩突出,经鉴定验收,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主持完成重点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经鉴定、验收,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5、在生产一线工作,有重大发明、创新,在自治区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可者。

  (四)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知识,在各项技术管理工作中正确决策或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五)系统讲授过大专课程1门以上,或编写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专业课教材不少于1本。

  (六)自治区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或在地(厅)级以上拔尖人才。

  二、不具备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工程师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6项中的3项,可“破格”推荐、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的科研、工程项目通过正式鉴定、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地(厅)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五)系统讲授中专课程1门以上,或编写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专业课教材不少于1本。

  (六)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地(厅)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或县拔尖人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