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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函 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农保试点经验交流会精神,建立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报上,请予核准备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区22个县(市、区)同时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自治区可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对应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自治区和县(市、区)对参保缴费分别给予补贴。按100元最低缴费,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川区20元、山区25元;川区、山区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元和5元。鼓励多缴多补,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对应补贴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60元、200元。其中,在30元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分别再承担增加额(以30元为基数)的50%补贴。 (四)特殊群体缴费补贴。 1.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元;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7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元。对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各按25元给予缴费补贴。 |